中国妇女报
2021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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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骑行被狗绳划伤颈部,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 刘小妹

    小宇(化名)晚间在步行道骑行儿童自行车时,被相向而来的王女士手中的狗绳划伤颈部。因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小宇及其法定代理人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宇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原告小宇诉称,2020年6月某晚8时20分左右,其在步行道上自西向东骑行时,颈部与王女士手中的可伸缩式拴狗绳接触,造成划伤,伤口长约9厘米。小宇认为,王女士在遛狗过程中将狗置于身体左后视线盲区,狗绳过长,且当时有他人并排前进,占据了道路主要通行区间,导致其颈部受伤。事发后,王女士陪同其到医院进行了消毒处理,但双方对事故责任及后续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王女士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侵权行为,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小宇作为年仅6岁的未成年人,在步行道逆向骑行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其父母事前未进行正确教育引导,将其置于危险环境并放任其危险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监护不力的过失,小宇及其父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女士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如需承担侵权责任,如何确定责任比例。

    本案中,王女士夜间在人流量相对较大的步行道遛狗,其应尽到对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及对行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发现行人靠近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提醒或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事发时王女士与他人并肩前行遛狗,未尽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时未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小宇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小宇作为年仅6岁的未成年人,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违反了交通法规,其父母放任小宇夜间在人流量较大的人行道路上逆向骑行,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小宇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各赔偿项目,小宇主张的4081.31元医疗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营养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因小宇就医客观上需支出交通费用,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小宇未构成伤残,但其受伤部位位于颈部明显位置,瘢痕明显,对儿童身心会产生较大影响,法院酌情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567元。

    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王女士作为宠物管理人,夜间在人流量较大的步行道上遛狗,未避让儿童,未尽到对周边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宇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公平分担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构成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如果对于损害的发生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侵权人只具有轻微过失,亦构成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如果被侵权人有故意、过失,侵权人亦有过错,则构成与有过失(受害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原因力的侵权行为形态),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宇系年仅6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具有法定的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小宇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此外,《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近年来,随着城市爱犬人士的增多,社区里面遛狗的人也越来越多,因为遛狗伤人引发的纠纷屡见报端。虽然现行法律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但仍属于事后救济,如何防患于未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除了规范立法外,狗主人作为饲养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在携犬出户时,应尽到对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及对行人安全的注意义务。(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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