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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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版:新女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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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大意义及落实路径

——四川学者共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阅读提示·

    近期,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近日,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妇女儿童工作者召开了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结合各自的研究和实践,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重大意义、完善方向与落实路径等展开了深入研讨。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任然

    近期,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近日,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妇女儿童工作者召开了专题研讨会。30余位来自四川各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教育中心等单位的家庭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的重大意义、完善方向与落实路径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研讨。

    巨大进步: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轨道

    研讨会上,专家学者首先从学理与现实层面讨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四川省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章群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了家庭教育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性,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是在新时代新理念新格局下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将家庭教育纳入法治轨道的具体要求。章群认为,虽然家庭是一个私人领域,但个体从出生到死亡,家庭从产生到延续,都是国家在守护。作为最终的“买单人”和守护者,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引导和推动既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

    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文化教育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唐文焱结合我国法治进步的背景,回顾了家庭教育相关立法的过程及意义。她谈到,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现代化的一个环节,家庭教育相关立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专家所呼吁,至今已酝酿了很久,其从起草到准备落地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唐文焱认为,家庭教育立法,不仅体现了中国对家庭教育的重视,而且也充分反映了新时代强烈的现实需要和民意基础,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她特别强调,家庭教育同样是一个需要彰显公平正义的领域,它并非一个法外之地,家长履行对子女的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完善方向:教育对象与内容拓展

    专家们在肯定立法意义的基础上对草案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并展开讨论。众多专家建议可适当拓宽家庭教育的定义范畴。

    西南民族大学周勇军老师提出可否将“未成年人”替换为“下一代”,“下一代”容易界定且内涵比未成年人更广,能够包含未成年人以外的群体,比如大学生。四川师范大学学工部胡尚峰部长也提出,家庭教育的对象可否进行扩展,重点指向未成年人但不限于未成年人。

    四川省婚姻家庭及妇女理论研究会会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张雪梅认为家庭教育内容不限于未成年人,而草案规定家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未成年人。她直接提议该法律名称修改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法”。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陈莉副教授进一步认为,家庭成员都应是家庭教育的对象,因为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教育以及外部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家庭本身是需要被指导、被教育的对象。

    在家庭教育的内容上,众多专家也建议其可更具时代性。成都市龙泉驿区社区教育中心谯宏主任认为,草案的定位应符合我国正在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大背景,建议将家庭教育融入学习家庭建设,促进家长和未成年人共同成长。四川师范大学脑与心理科学研究院雷怡教授提到,2019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国学生核心素养的方案,建议家庭教育内容可与时俱进地关注核心素养内容。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许旭老师则认为,家庭教育应体现婚姻教育、子职教育、家庭伦理、两性教育、家庭资源管理等内容,特别是婚姻教育内容。

    此外,部分专家还提出草案可对“其他监护人”予以界定,关注特殊儿童群体的特殊需求、志愿者的作用以及增加家庭教育行业的准入规范等。

    落实路径:家庭教育机构及体系建设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及服务体系的建设也成了专家们关注讨论的焦点内容。专家们认为只有建立起专业有效的机构及科学的体系,才能保证家庭教育的专业性、系统性并落实到每一个家庭。

    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张皓教授提出,可保留家庭教育领导小组的工作机制,同时在家庭教育研究会、促进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家庭教育服务中心,作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机构,并招募家庭教育专家参与。

    对于草案中“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条文,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王燕莉副教授认为社会资本的参与能够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也能更好地促进家庭教育的发展。张雪梅对此表示认同,她认为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也可提供非学科教育类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并更详细地建议增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规定县-乡镇-社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她还提出,可把“学校指导”作为一个章节单列出来,以此强化学校在促进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此外,与会专家还就社会、学校协同进行了讨论,认为这是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可对各方职责进行细化,并增强其强制性。

    四川师范大学中国幸福家庭建设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西南交通大学教授杨一帆总结指出,促进什么样的家庭教育、由哪些主体来促进、促进的方式、以何种资源保障促进的有效性是与会专家重点讨论的四个方面;期待草案能进一步理清这四个基本问题,从而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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