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2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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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落地见效,还有哪些“路”要走?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黄婷

    7月5日上午,杜芹与丈夫一起,来到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办事大厅,在公证人员的指引下,签署了“生前预嘱”声明书,成为深圳“生前预嘱”首位办理人。

    “之前家里有老人病危的时候,我们按惯性做了一些抢救措施,但是最后只延长了几天生命,老人也很痛苦。我觉得这些痛苦,是没有必要去承受的。”在杜芹看来,“生前预嘱”体现了一个人对待生命和死亡的态度,在自己很理性,也有决策力的当下,签署“生前预嘱”声明书表明自己的态度,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对于“生前预嘱”在深圳进行的制度性探索,大多数人表示了支持,但也有部分网友对其有效期、是否为立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以及如何避免被恶意利用等问题提出了疑问或担忧。

    谁说了算:尊重患者 也尊重医生

    “生前预嘱”相关条例发布后,深圳公证处业务指导与研发部副部长胡晓晖发现,前来咨询的市民明显增多。但大多来到现场了解以后,又决定回去重新考虑。“他们会有一些顾虑,比如,假如儿女坚决反对,医生是听我儿女的,还是听我‘生前预嘱’的?另外,我做了这个东西,医生会不会对我放弃治疗?”

    对于前者,胡晓晖解答:“‘生前预嘱’的条例要到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医生是否采取一些维持生命的医疗措施全听患者家属的要求。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医生即便知道‘生前预嘱’的存在,也没有任何立场执行,因为面临很大的执业风险。但医疗条例颁布以后,医生将有权按照‘生前预嘱’执行患者的意愿。这为医生执行‘生前预嘱’提供了法律依据,也降低了医生的法律风险,从而极大提升了‘生前预嘱’的可执行性。”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只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里提到的,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三种情况下,医生才会听从患者“生前预嘱”的内容。另外的情况,医生仍然会竭尽全力救助病患。而这三种情况的评判,也只能由医生做出专业判断。所以,签署了“生前预嘱”,并不同等于放弃治疗,更不等同于安乐死。胡晓晖提醒:“‘生前预嘱声明’与普通市民朴素理解的放弃医疗声明有很大的偏差,需要进行普法宣传,厘清概念。”

    杜芹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家事律师。她注意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用了尊重这个词。她认为,这既指医生要尊重当事人“生前预嘱”的内容,也隐含着整个社会,特别是立了“生前预嘱”的人,要尊重医疗机构、医生以及他的专业能力,要信赖医生对于患者病情的判断。“只要医生是善意的,是在医生认知水平范围之内,经验之内做出的正常判断,就应该以他的判断内容为准,并且不应该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否则,‘生前预嘱’的执行会遇到阻碍。”

    由谁执行:搭建信息共享和传递平台

    杜芹在签署“生前预嘱”声明书后,扫描了声明书的内容,发给了自己的所有家人。“除了我先生外,我的其他家人可能并不知道我做了‘生前预嘱’。举一个极端案例,万一出现特殊情况,只有我姐姐在身边,她如果不知道我有这份‘生前预嘱’,那就没有办法按照上面的内容来做。”

    这也反映出一个问题,那便是“生前预嘱”还没有专门的公示或信息传递通道。据胡晓晖介绍,签署“生前预嘱”后,公证人员会建议当事人有一个受托人,能够在关键时刻,帮他向医生出示这份“生前预嘱”。“我们会建议他同时可以考虑做一个意定监护。但这个是当事人的自由,他如果觉得自己有非常信任的人,这个东西交给他,他可以帮我执行,不需要他去做额外的事情,也是可以的。”

    杜芹和公证员最初沟通时,对方希望她按照“《意定监护协议》+生前预嘱声明书”的方式来做。但因为她有明确的、不大可能发生意见分歧的法定监护人,所以与公证员商讨后,杜芹便确定自己不需要做《意定监护协议》。

    杜芹介绍,意定监护是指,一个人可能会有好几个监护人,除第一顺序监护人——配偶外,还有父母和成年子女,假如这些监护人在医疗方案的治疗或者监护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当事人可以在几个法定监护人当中指定一个最了解自己、最能按照自己意愿去做的人,来作为自己唯一的监护人。

    那么,没有监护人的孤寡老人,或者病危时,身旁没有亲人的孤寡老人,该由谁帮忙出示“生前预嘱声明书”?从去年开始,深圳公证处与深圳卫健委、深圳医师协会,以及深圳“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等,便希望能搭建一个“生前预嘱”公证的登记公示平台,跟有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让医生能够及时高效获取到患者是否订立了“生前预嘱”公证的信息,帮助他们做出医疗方案的预判。

    杜芹对此也表示了赞同:“应该有一个系统,让当事人设立的‘生前预嘱’可以直达医生。如果医生能够直接查询到,那么不管监护人知不知道,‘生前预嘱’都可以起到作用。”

    细节完善:直面问题 解决问题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谭芳律师曾经遇到一个再婚家庭的纠纷。父亲去世时,只有继母在身边。子女从国外回来后,到医院调取了父亲的一些就医情况,发现在用某一药品时,继母选择了A公司的药,而没有用B公司的,孩子们想要控告继母没有尽到相应的职责。

    “用哪个公司的药是一个很小的问题,还没有涉及放弃治疗,就产生了这样的冲突,未来可能涉及更多问题,甚至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所以我们的立法必须要有一个指引性,让当事人知道可以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来处理这方面的问题。”谭芳说。

    杜芹也认为,“生前预嘱”的入法,已经往前迈了一大步,但现有的法律条例仍需要更细致的解释和更清晰的界定。

    如医疗条例提到的三种情况,当事人在做“生前预嘱”的时候,可能需要有医生专业背景的人讲解具体指什么,以便让他们更充分地理解。“看上去是三个医疗方案的选择,但是具体包括什么内容,什么细节,还需要深入讨论。条例写得越细致,就可以让医生更容易去执行。”

    而有关“生前预嘱”的有效期和撤销问题,也受到了大家的关注。有人认为,申请“生前预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但是撤销的时候,只需要在医院口头告诉医生就可以。如此,这种撤销能否起到作用?

    杜芹认为,相关条款没有说如何撤销的问题,所以“生前预嘱”的登记系统,未来可能会通过程序上的一些改进,解决这个问题。“从法律上讲,放弃或者撤回,相当于重新做了一个‘生前预嘱’,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去履行。既然我们设立‘生前预嘱’要求这么严格,那么撤回也应该是同样的程序。”

    胡晓晖表示,一个法律文件的有效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生前预嘱”声明书签署之后,可能过了几十年,到了生命的末期,才会生效。而这期间,“生前预嘱”一直有效,如果本人想法发生改变,可以到公证处撤回,做一个声明,并将之前签订的声明返还。撤销没有次数限制,极大尊重个体的自由意识。

    “‘生前预嘱’从立法到具体落地的中间,还有很多实施细则要做,而且可能会需要相关医疗专业人士一起去研讨。未来这个路会比较长,但是不能因为它难,就不去进行。”在谭芳看来,我们的法律应该有这样的前瞻性,根据时代发展来处理这方面的矛盾和冲突。“这次深圳将‘生前预嘱’入法是一个非常好的成果,也是立法非常好的探索,需要我们全社会都来关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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