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2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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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侵者隐私权做必要扣减是法治社会的必然取舍

    □ 杨一帆

    近日,一则“我国将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消息刷屏。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在京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完善涉诉未成年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方式,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探索建立儿童救助协作制度,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最高法此举引发网友纷纷点赞支持。

    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信息,最大目的在于防范侵害的再次发生。众所周知,性侵害儿童犯罪对未成年人伤害极大,且具有“隐蔽性”。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来看,施害者重复犯罪率很高,大部分都有前科,这说明性犯罪者有着严重的“成瘾性”。因此,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罪犯在服刑之后都能得到改造,而忽视再犯罪预防措施。此外,大多数性侵害儿童犯罪是熟人犯罪,受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相关人员往往选择将此事深深“隐藏”。这意味着,有一些恶魔也会因此隐藏很深,并伺机将“黑手”再次伸向孩子。

    采取公开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这样的措施,提高犯罪成本,可对犯罪人员起到相当的威慑、警示作用。同时,公开性犯罪人员信息,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和家长等加强防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预警、发现、制止,以利更有效地避免儿童受到性侵伤害。

    虽然,也有少数质疑的声音认为,性侵害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但是,更应注意到性侵儿童犯罪的特殊性,使之不同于其他犯罪。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任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凡是涉及儿童的事务和行动都应当首先考虑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权利总是相对且有边界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这种严重恶性犯罪者有必要在出狱后继续承担包括信息被公开的义务。因此,对性侵者的隐私权做必要的扣减,是法治社会的必然取舍。

    随着社会对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对性侵犯罪实施信息公开、从业禁止。2010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7年,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2020年,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对保护儿童,防止性侵害,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只要我们多做一点,孩子们受到的伤害就会更少一点。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任何人都不应置身事外。不仅要靠公开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还需要各方主体从监管、教育、宣传、帮扶等方面共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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