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3年12月25日

关注此公众号看
《中国妇女报》

第1版:要闻
我给文章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文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如何防止外嫁女权益“两头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女报提问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高越 发自北京 12月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2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进行二审。

    臧铁伟在回答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在立法调研和草案研究修改工作中高度关注的问题。此次拟提请审议的草案二次审稿在此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为防止外嫁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两头空”,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的合法权益,在草案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臧铁伟表示,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包括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成员”的定义,增加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参加成员大会,方便外出务工的成员线上参会,行使权利等内容。

+1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