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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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3版:妇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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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刘旭 发自南昌 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以“尊重妇女 关爱儿童 能动履职 法护前行”为主题部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开放日活动。当天,江西省高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这也是江西省高院连续第三年发布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离婚财产纠纷、农村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以及职场性骚扰等。

    其中,在吴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申请人吴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原系夫妻,吴某起诉离婚后,段某曾与吴某发生激烈争吵并持刀砍伤吴某,致吴某轻伤一级。事后,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双方于2023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因段某将于2023年9月服刑期满,吴某担忧又将遭受暴力侵害,于2023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有严重的家暴行为,致使吴某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损害。虽二人已被法院判决离婚,不会再共同生活,并且段某在服刑期间坚称与吴某感情尚好,砍伤系一时冲动,但段某对吴某仍可能再次实施纠缠、骚扰等侵害行为。故法院根据吴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段某对吴某实施骚扰、跟踪、暴力侵害等行为。

    段某出狱后,法官及时掌握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生活现状,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并对段某开展法治教育,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段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悔过自新,不再打扰吴某生活。

    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制发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申请人吴某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助于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可能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人员的不法行为。

    此外,在涉及农村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权一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女)虽因出嫁曾将户籍迁出原户籍地,但后又迁回原籍,迁回时间在村民小组集体山价款分配方案制定公布之前,且邹某在夫家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迁回后又重新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生产、居住生活并承担相应义务。综合邹某户籍登记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生产生活现状,应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故判决该村民小组向邹某分配山价款。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有效维护了邹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彰显了农村外嫁女权益受保护的价值观念,有助于消除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面所遭受的歧视,引导广大村民转变思想观念,促进男女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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