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1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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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5版:权益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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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法院:

发现原配偶隐瞒婚内股权收益 请求分割获支持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近日,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召开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妇女权益保护相关问题新闻通报会。该院副院长陈石磊介绍,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是案件的审理重点难点,女性经常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石景山法院在家事案件审判中构筑了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机制。

    陈石磊介绍,2018年至2020年,石景山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案由类型多样多变,涉及分割财产的类型多样复杂,逃避财产分割手段多样隐秘,证据搜集难度较大,案件涉及当事人多。

    一起典型案件中,离婚后一方发现前配偶在婚内转让股票的收益未分割,请求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甲某提供了股权档案和股权质押合同、转让款到账记录,被告乙某抗辩称股权系代持,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经查明,被告持有的某公司44%股权系实缴出资,持有行为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被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被告与案外人张某共同收到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法院认定涉案股权转让款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判决乙某就某公司股权转让款给付甲某400余万元。

    法官提示,夫妻在婚内购买的股权及其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在离婚后,发现丈夫隐瞒共同财产的,应当及时调查财产线索,留存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信息、转账记录、合同等。

    陈石磊介绍,该院五里坨人民法庭挑选3名女法官组建妇女维权合议庭,加强诉前调解和案中释明工作,耐心疏导当事人对抗和抵触情绪,完善多元调解纠纷机制,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尝试开具《离婚证明书》等。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的联动,加大协助调查力度。

    陈石磊建议,当事人要不断提高证据收集和保护意识。例如,发现对方转存财产至他人名下的,可将互相承认的对话或是书面材料作为一方恶意转存的证据;发现对方赠与第三人代表特殊意义的金额时,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和时间记录;发现对方隐瞒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股权,可到工商部门调查持股比例和股权购买情况等,及时掌握股权的相关信息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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