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1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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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1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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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明确

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该解释明确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规定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侵权影响甚至可能伴随其一生,特别是技术歧视或算法偏见所导致的不公平待遇,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有限,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加之对新生事物较为好奇,其人脸信息被采集的概率相对较大。

    关于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郭锋表示,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将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认定。从责任认定角度看,规定第3条在民法典第998条的基础上,对侵害人脸信息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予以细化,结合当前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保护现状,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责任认定特殊考量因素,对于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责任承担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确保未成年人人脸信息依法得到特别保护。

    针对群众关心的小区物业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特别是强制“刷脸”问题,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物业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不得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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