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1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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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务放弃个人发展,离婚时可否要求补偿?

    我与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孩子出世后,丈夫周某除了上班,几乎不做任何家庭事务,料理家务和照顾孩子的重担都落在我一个人身上,还要天天上班。

    我为此经常跟周某争吵,时间长了,双方的感情就淡了,因此我想起诉离婚。

    请问,我在离婚时能否以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为由,要求周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读者 贺彤彤

    贺彤彤读者: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就是说,不论夫妻实行的是何种财产制度,在离婚时都可以适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全面肯定。

    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承担较多或者全部的家务,往往会丧失或放弃个人发展机会,势必在经济、社会地位、能力等方面受到损失,所以,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

    上述条文采取了列举方式,先明确“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后再以“等”结束。具体来说,抚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因此,离婚时承担子女抚养教育义务较少的一方理应给付对方适当补偿。就照料老年人而言,由于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不负有赡养义务,故这里的“照顾老年人”主要是照料对方的父母。“协助另一方工作”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无偿协助另一方工作。这里的“等”是指与家庭生活紧密相连的其他事务,如洗衣做饭、清洁卫生、购买日常用品等。

    根据上述规定,你在抚育子女等家庭劳动方面承担了较多义务,因此,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丈夫周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首先由你们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则由法院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当地的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生活水平、周某因少付出义务而获得的利益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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