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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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5版:法·权益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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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法院召开职场性骚扰相关法律问题新闻通报会——

适度降低女职工所提性骚扰证据举证标准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召开职场性骚扰相关法律问题新闻通报会。北京东城法院法官建议,在处理性骚扰案件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职工无法调取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对女职工提供的证据,适度降低举证标准,按照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审查。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全面履行预防措施和制止行为,应推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要对受侵害的女职工承担责任。

    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调研近三年相关案件发现,职工采取法律手段起诉性骚扰的案件较少,因证据不足导致职工败诉的占比很高。

    该院立案庭庭长韩毅兵介绍,职工在职场性骚扰维权案件中呈现以下问题和特点:被害者发声难,职工取证举证难,对性骚扰的定性难,单位反性骚扰义务落地难,因性骚扰维权导致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关联诉讼多发。

    韩毅兵说,通过对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确认违法解除的案件进行调研,发现部分女职工在遭受单位领导职场性骚扰后,主动向用人单位投诉,但因未能提供受侵害的证据,被用人单位以扰乱工作秩序、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大部分职工对职场性骚扰事件保持沉默。

    “由于缺乏对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的有效监督,单位反性骚扰义务真正落地成为难点。”韩毅兵说,通过对职工遭受职场性骚扰后以侵权为由起诉的案件进行调研,有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制定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对于职工申诉维权进行阻碍,因此将用人单位一同起诉,要求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往往以已经在员工手册中明确禁止性骚扰行为、事后找侵权人谈话了解事实,表明已经履行了预防、调查义务进行抗辩。但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程度、是否存在过错,一般员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职工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韩毅兵建议,职工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男女面对面接触场合,要尽量选择公共空间会谈,如果不得已在密闭空间工作接触,随身携带手机,当感觉可能受到性骚扰时,要明确表达拒绝的态度,录音录像,随时报警。提高证据保存意识,例如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

    此外,用人单位应完善防治性骚扰发生的内部机制,积极营造防治性骚扰的工作环境。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对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制度进行备案、审查及督促落实,对未全面履行防治性骚扰义务的用人单位,应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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