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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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年假与法定年假并存,该怎样区分先后顺序

    我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除带薪年休假外,还享有5天的福利年休假,员工在福利年休假期间只领取正常工资。据此,我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5天的福利年休假。

    请问:鉴于我只休了5天假,但未说明是带薪年休假还是福利年休假,能否推定为已休的是福利年休假,继而由公司按我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读者 刘某

    刘某读者:

    不能推定已休的是福利年休假,并向公司索要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方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分别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即带薪年休假是法定的,甚至如果劳动者未休,单位应当给予300%补偿。

    另一方面,福利年休假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设立的带薪休假制度,目的在于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非给予劳动者获得薪资补偿。即其并非法定,用人单位是否给予,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其天数、补偿办法应当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为依据。劳动者未休福利年休假,单位并非必须给予日工资收入300%补偿。

    当用人单位对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的先后顺序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如果允许劳动者先休福利年休假,剩余部分按年休假处理,等于变相允许其通过“转化”,向用人单位索要未休福利年休假的工资补偿,其结果势必导致用人单位考虑成本和代价而减少甚至取消福利年休假,从而不利于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主动给予劳动者福利休假,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

    有鉴于此,应当是法定年休假先于福利年休假。结合本案,你已休的5天应为带薪年休假,未休的5天应为福利年休假。在公司没有就福利年休假给予超出日工资补偿的情况下,你自然不能索要。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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