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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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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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双方订立的放弃加班费协议是否有效?

    我于2021年1月入职某信息服务公司,月工资一万元。公司与我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乙方过某自愿申请加入甲方的攻关项目,加班不享受加班费待遇。”

    加入攻关项目组后,我每天都要加班两小时左右。攻关项目结项后,我因个人原因准备提出辞职。请问,我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吗?

    读者 过某

    过某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可见,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法定责任。谋求企业发展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不仅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你的工资报酬权,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既然放弃加班费的协议不算数,你当然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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