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2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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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产假”岂容“打折对待”

    □ 郭元鹏

    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延长产假期间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护其延长产假权益。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2021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20年2月,江苏省一家机械公司的女职工缪某因生育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后,又依据有关规定申请30天的延长产假,机械公司未同意。因缪某未返岗,该公司以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缪某应享受128天产假,机械公司通知缪某返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时,缪某仍处于法定产假期内。机械公司以缪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机械公司支付缪某赔偿金。

    可以说,这起劳动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鲜明司法导向意义。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休产假等权益,而“延长产假”和“普通产假”虽假期天数不同,但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硬规定”。此次缪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而法院依法判决企业违法,既保护了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也为企业上了一堂法治课。“延长产假”是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企业应当不折不扣地落实,不能为节省用工成本而损害女性职工权益。

    在严格执行“延长产假”规定的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发力,在落实“延长产假”和维护“企业利益”上找到融合点、平衡点,靠配套政策来为女性撑腰。比如,对女性劳动者多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通过生育补贴或税收优惠的方式,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只有切实平衡好个人、企业等各方利益,同时以一系列相关的法规政策为生育假保驾护航,才能让“延长产假”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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