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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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涉性侵教职人员从业”是必要的事前预防

    □ 戴先任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意见》提出,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

    近年来,教师性骚扰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和操守,损害了教师队伍形象和声誉。相关数据统计,在性侵儿童案件中,易于接触儿童职业的从业者作案占比高。禁止有性侵害前科的违法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是防患于未然,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如何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判法也不一致。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

    此次《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填补“灰色地带”,促进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比如明确裁判规则,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样就有利于堵死犯罪人“重操旧业”的“后门”。

    要保护好未成年人,就需要关好防护门,“禁涉性侵教职人员从业”既是一种必要而有力的“事后弥补”,也是必要的“事前预防”。对实施性侵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的持久打压与“零容忍”,将这些当过“大灰狼”的人拒之门外,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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