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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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6版:权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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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可要求单位补差吗?

    我是一家设备公司的女职工,我的工资由底薪和岗位工资组成,每月能拿到6500元。半年前,我休产假,产假期间每月只拿了5500元的工资,而其他单位的产假工资与产假前基本持平。原来公司为图省事,按照全员月平均工资5500元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由于公司确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我的实际工资,从而导致我产假期间拿到的工资只有5500元。请问,公司应向我支付差额部分吗?

    读者 韩萍

    韩萍读者:

    公司应当给你补足差额部分。你在产假期间每月拿到的5500元实际上是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所支付给你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56条第2款也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据此,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产假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者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本案中,由于公司是按照该公司全员月平均工资55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你每月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5500元的生育津贴。

    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这就确立了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即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应当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本案中,公司应当予以补足差额部分。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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