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3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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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7版:发展周刊·职业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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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维权驿站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连载三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和育儿假,按照本地规定执行。

    (二)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怀孕期间予以减轻工作量;经女职工申请,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工作岗位。

    (五)女职工休产假,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上级领导批准签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核对并备案。

    (六)职工根据所在地规定申请休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假期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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