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3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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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7版: 职业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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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维权驿站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哺乳期被强行调岗 法院支持“三期”劳动保护

    ■ 宿云达 杨晨晖 何春中

    职场女性因怀孕、休产假等可能会遭遇调岗、降薪甚至被解除劳动合同等现实问题,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40多岁的邱女士维权经历或许能提供参考。

    案例概况  

    邱女士产假结束返岗后,因原岗位取消,公司对其调岗,处于哺乳期的邱女士认为调岗不合理,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强行调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随后,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经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公司支付邱女士经济赔偿金。

    判例依据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原工作岗位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进行调岗是否合理。二是如调岗合理,处于哺乳期的原告未按时到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本案中,在双方合同履行期内,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因项目撤离,原告邱女士之前的工作岗位便不再存在,故无法在原工作地点继续工作。而公司给邱女士调整的新工作地点往返通勤时间达4小时,鉴于邱女士尚处于哺乳期,法院认为公司对此情况应充分考虑。

    同时,法院认为公司在未与邱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连续多次下达通知直接要求其上班,不顾及邱女士客观现实困难,确有不妥。而后,即便邱女士曾提出协商离职给予适当补偿,公司仍坚持单方调岗,并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定有违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244余元。该案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释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通常所说的“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办案法官认为,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强行调岗或借调岗之名迫使女职工自行离职等行为,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公司在与邱女士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未充分考量其现实困难,一意孤行发送调岗通知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依法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对于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纠正用人单位不当的管理行为。

    用人单位调岗时,也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尤其是“三期”女职工的身心状况、客观困难等,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对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适度增加工作灵活性,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给予“三期”女职工更多的人文关怀。办案法官呼吁,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安排应做到合理善意,推动劳动力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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