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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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6版:权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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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一问一答

父亲未尽监护职责,福利院能否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8岁的小程母亲去世后,其父亲李某一直对其生活、学习置之不理,且经有关部反复教育不改,导致小程生活无着、无奈辍学,甚至流浪乞讨,最终被福利院收留。请问:福利院能否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

    读者 肖虹

    肖虹读者:

    福利院可以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第四十三条则表明:“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对受助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结合本案,作为小程监护人的父亲对其生活、学习置之不理,且经反复教育不改,严重侵害小程的合法权益,福利院有权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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