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3年12月27日

关注此公众号看
《中国妇女报》

第6版:权益周刊
我给文章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文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施工受阻,侵权行为先“叫停”

    孙、赵两家比邻而居。今年汛期前夕,赵某在对楼顶进行修缮时,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孙某的住房渗水受损。为此,孙某发动亲属到现场阻止施工。施工被阻5天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停止侵害,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告停止阻工行为,同时要求原告采取防范措施。

    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本案中,赵家赶在雨季前修缮房屋施工受阻,若不停止侵害,势必在汛期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样,赵某施工时若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孙某的权益也将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使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法律援助工作者)

+1
您的IE浏览器版本太低,请升级至IE8及以上版本或安装webkit内核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