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4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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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家事法苑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 杨晴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家庭共有财产方面权益受损的情形十分常见。

    李爷爷和张奶奶有两个儿子,李大军和李小军。2005年,李大军因意外事故身亡,之后李爷爷和张奶奶一直随李大军的配偶陈女士及孙子李光共同生活,直到2022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

    李爷爷和张奶奶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产,陈女士和李光现居住在该房屋内。因对于该房产的继承问题,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小军将李光和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50%的份额。

    庭审中,陈女士辩称自己在公婆去世之前与公婆共同生活,承担了大部分赡养公婆的责任,应当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陈女士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公婆生前居住证明、照片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是李爷爷和张奶奶的遗产,陈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在公婆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李大军先于二老死亡,孙子李光依法代位继承父亲李大军应当继承的份额。法院最终判决李小军、陈女士、李光各继承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本案中,陈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通过两方面来认定:一是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为其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二是对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如共同生活、为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在老人生病时进行护理等等。

    其实在民法典中,丧偶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丧偶儿媳在丈夫去世之后,毅然承担起赡养公婆的重担,我国法律鼓励此类善举,支持像案例中刘女士这样的赡养人享有继承权,也是对中华民族尊老孝亲美德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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