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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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7版:权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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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一问一答

少年时侵权成年后还要被追加承担赔偿责任?

    我15岁时不慎造成李某巨额财产损失,鉴于我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判决我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我父母没有全额赔偿,如今我已成年,李某遂向法院申请要求追加我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清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申请成立吗?

    读者 吕婷

    吕婷读者:

    李某的申请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基于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有关主体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故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也就是应当遵循法定原则,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不能超过法定情形追加。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实施具体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损害,除本人有可供赔偿的财产外,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是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而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监护人替代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时不是诉讼当事人,也就成为不了被执行人。且目前所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可以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所以决定了法院不能在你成年后变更或追加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清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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