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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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8版:权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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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锐观察

明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要多措并举

    ■ 史洪举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蒋胜男提交了《关于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促进性别平等与乡村振兴的提案》。蒋胜男建议在修订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承包、流转、入股等过程中确保她们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加强法律宣传,让农村妇女懂得如何维护权益,并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改革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创新土地经营方式,探索以农户为单位,按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全面实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众所周知,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一直是较为关注的现象。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了农村妇女所享有的相关土地权益,但由于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依然时有发生。一些女性,尤其是外嫁女性、离婚女性在土地承包、流转,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分配方面容易遭遇不公平待遇。对此,明确农村妇女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及相关土地权益,以及妥善保护其合法权益,是亟待重视的议题。

    一般来说,农村的原住女性在土地承包方面往往享受着与男性同等的权益。即与其他村组成员在土地承包份额、流转权益、补偿款分配方面享有1:1的权利份额。但是,由于各种因素,一些村组以村民会议等方式剥夺了外嫁女、离婚女性的相关权益。一些地方规定严重侵害了女性的正当权益,特别是一些女性外嫁后,在嫁入地村组无法享受相关土地权益,此时,作为“娘家人”的村组也取消其相关土地权益的话,无疑让其“两头落空”。一些离婚女性没有再婚,还在原村组居住,并且还抚育有子女,却可能因为离婚而被取消了原有土地权益,让其雪上加霜。

    故妥善维护农村女性正当合法的土地权益,既离不开上位法的明确赋权,也离不开更加详细科学合理的配套机制。一是应更加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必须保留农村女性的集体及经济成员资格及由此衍生的土地权益。二是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

    同时,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处罚措施,对牵头或放纵通过村民会议等群体形式侵害女性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让其为不妥当行为买单。还可尝试构建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集体收益款中转留存账户,即在该账户中留存一定比例的款项,避免该款项被瓜分一空,被侵权女性争取到权益后也只能拿着“一纸空文”,得不到补偿。

    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一直在路上,相信随着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以村规民约的方式侵害农村妇女正当土地权益的行为将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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