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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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8版:权益周刊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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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锐观察

公共空间直播不能想播就播

    ■ 何勇

    近日,有女性顾客反映泡温泉时被直播。该女士到某度假村休闲度假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直播了自己泡温泉的过程及现场画面。由其提供的直播画面显示,商家把镜头架在了一处较高、较隐蔽的位置,而俯拍角度正好对着下方偌大的泳池。左上角提示信息显示“2982本场点赞”。

    消费者的消费过程遭到商家现场直播并非个例。去年年底,有网友发帖称,江苏常州某5A级景区内,也有人在温泉池边直播,泡温泉及在池边走动的顾客都出现在直播画面中。

    在短视频直播成为商家宣传营销重要方式的流量时代,商家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通过公开直播方式,展示营业场所属于商家的营销方式和经营自由,尚无不可。但是,商家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顾客泡温泉场景进行直播,给顾客造成了困扰,这不仅丧失了商业道德,而且在法律上严重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和隐私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在上述案例中,虽然度假村属于公共场所,但顾客泡温泉行为显然属于私密生活范畴,商家未经同意擅自拍摄并进行直播,明显构成了对顾客隐私权的侵害。

    实际上,即便是在公共空间直播也有不可逾越的底线原则,并不是想播就能播,也不是想直播谁就能直播谁,需要守护法律和道德的边界,不能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属于违规直播行为,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短视频直播平台还可以及时采取下线、封号等处理手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在2022年6月22日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九条就明确要求:“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度假村直播顾客泡温泉或者其他商家直播顾客消费场景,必须事先征求顾客的意见,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只有在征得顾客的同意后才能对顾客消费场景进行直播。

    构建一个安全、尊重肖像和隐私的消费环境,遏制商家、主播逾越法律边界的任性直播,不能只靠被直播的被侵权人维权,关键是监管部门、短视频直播平台要严格规范公共空间直播,给公共空间直播立规矩、定标准,对违法违规直播严惩不贷,倒逼商家、主播不敢无底线地直播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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