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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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7版:权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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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见微知法

在朋友圈贬损他人名誉也要担责

    ■ 东营 

    钱某与某店铺系同行,经营同类商品。一日,钱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如下内容的信息:“一个只做低端的某某,请不要跟我比!”“各种无底线无下限的操作,人品都这样了,她们说的话你们还敢信吗?”并配有该店铺所售商品图片。于是,该店铺以侵犯名誉权将钱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钱某发布的内容及配图中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的谐音字样,能够明确地指向该店铺。因双方系同行,微信好友存在共同潜在客户的可能性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交叉迅速性等特点,钱某发布的言论,确易引起客户对该店铺的猜测和误解,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该店铺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对其服务的不公正评价,钱某的行为侵犯了该店铺的名誉权。

    法院判令,钱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核准,保留时间为三天,且不得设置分组,为该店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钱某拒不履行,法院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本判决,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钱某负担;钱某赔偿该店铺经济损失1500元、公证费2020元。该判决已生效。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微信朋友圈上线十余年的时间里,已经成为人们之间相互交流、沟通、传递信息的重要途径,且部分商家在朋友圈中从事营销活动,微信朋友圈具有一定的媒体属性,是圈内人士的公共空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因此,在朋友圈发表言论的自由同样是“有底线的自由”,一旦逾越了自由的边界和底线,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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