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

精神侵害、经济控制均属家庭暴力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反家庭暴力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

  2016年3月,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标志着反对家庭暴力从“家事”上升为“国事”。陈宜芳表示,值此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十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梳理司法实践难点堵点问题基础上,筛选出一批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明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彰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制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陈宜芳介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侵害。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与挑战。

  本批典型案例中有两个以不同形式实施精神侵害的典型案例。案例一中的张某长期以侮辱人格、谩骂诋毁等方式对待配偶赵某,导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对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的赵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限制配偶王某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王某与异性参加任何活动,导致王某无法进行正常社会交往。

  “除了身体侵害和精神侵害行为外,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但认定更为困难。”陈宜芳说,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中,刘某通过限制正常就医等方式对患有肢体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的配偶陈某进行经济控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将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认为属于家务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表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而家庭纠纷的双方一般处于平等状态,能够自由表达利益诉求,从司法实践看,多为双向沟通冲突,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加害人将面临多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加害人会面临少分的不利后果。实施家庭暴力对加害人争取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诉求是不利因素。

  王丹介绍,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及时、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近年来,人民法院还积极探索通过先行判决的方式,更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

  陈宜芳在回答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提问时提示公众:“家庭暴力就是违法”,要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积极向有关机关、单位求助,做好证据留存;同时要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对案件的回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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