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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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同命不同价”

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 《通知》规定,在湖南省全辖区内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 《通知》不只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进行了统一,更进一步推进到所有的人身损害类赔偿纠纷,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成本,是法律适用的巨大进步。

    ■ 邵伟

    同一起交通事故中,两名受害者因为户籍的城乡差异,获得的赔偿可能相差数十万元。“同命不同价”,这个因户籍性质不同而产生的“衍生物”,曾经不知使多少“草根”感到无奈与心酸。

    不过, “同命不同价”的情况在湖南将成为历史。

    “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各法院应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本通知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执行,11月1日之前已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同命不同价”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无法回避的问题,其弊端显而易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体没有“贵贱”之分。“生命健康无价,但人遭遇‘飞来横祸’造成伤亡的时候,它似乎又是有价的。这个‘价值’用何种标准计算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童广峰介绍说,依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补偿金的标准是依照“继承损失说”的理论。按照该理论,因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导致继承人能够继承的财产预期落空,为了填补这种损失,依据地域、城乡、年龄的差异,产生了数量不等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但是,这种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数量的差别,尤其是其中城乡的差别,是对不合理城乡二元结构的进一步承认,加剧了城乡不平等的事实,在人民群众朴素的“同命同价”诉求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质问面前,显得十分不接地气。

    “因城乡标准悬殊,在司法实践当中,受害人为了获得高昂的赔偿金,侵权人为了避免高昂的赔偿金,往往会在赔偿金的数额上出现较大的分歧。”童广峰说,这些分歧的产生,加剧了社会矛盾,增加了当事人的开支和成本,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并进而加重了法院无谓的负担。“随着这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规定的出台,必将在避免当事人损失、减轻司法资源负担、增进社会和谐上产生积极的作用。”

    一笔“不同价”的伤残赔偿金

    2019年1月23日,在长沙县榔梨街道一处公租房内部道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车在行驶中撞上正在步行的夏某,造成其腿部严重受伤。经过90多天的住院治疗,夏某才得以康复,但身体还是不可避免地落下了十级伤残。然而,身为益阳农村户籍的夏某,却只获得了2.8万元的伤残赔偿金。而如果按当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则高达7.3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受害人虽然户口在农村,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据夏某表述,他在长沙一物流站点从事临时搬运工作。身为临时搬运工的夏某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固定的工资发放证明,没有办理暂住证,没有去社区登记,也没有完税凭证。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系农村户口,而且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按照2018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为28186元。

    然而,该案判决3个月之后,2019年9月12日,湖南省高院便开始在长沙、岳阳、常德、郴州4个地区两级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开展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

    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此次在湖南全省范围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既有助于实现对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又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湖南省高院此次发布的《通知》规定,在湖南省全辖区内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统一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在此之前,湖南省只在部分试点地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统一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导致在试点地区还需区分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只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才按照城乡统一的标准进行计算,也导致湖南省的地级市赔偿标准差异化。”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唐小立律师说。

    唐小立认为,随着城镇人口生活范围的不断扩大,原有的赔偿标准导致在城郊居住以及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进城务工人员在举证责任上存在较大困难,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金额差异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受害人误以为司法不公。湖南省高院发布的这一《通知》,不只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进行了统一,更进一步推进到所有的人身损害类赔偿纠纷,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成本,是法律适用的巨大进步。“这一《通知》再结合之前的湘高法发〔2021〕2号文件——《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湖南省首次统一了交通事故类案件的赔偿尺度,彰显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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