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1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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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S与汪小菲婚变,两岸离婚“知识点”有哪些

    ■ 徐璐 李孟真

    近日,“汪小菲大S离婚声明”成为微博热搜话题,不仅是因为明星的流量效应,也是人们对梦幻之恋终成陌路的唏嘘。

    抛开他人的情感纠葛,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在离婚制度上的差异,你知道吗?

    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根据新闻报道,汪小菲和大S已于11月初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递交诉状,选择诉讼离婚。在离婚方式上,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与中国台湾地区的协议离婚略有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协议离婚中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后,需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再来办理离婚事宜。

    要特别提醒的是,在30日离婚冷静期结束后,还有一个30日的办理期。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在办理期内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处办理离婚,会被视为撤回离婚申请,需要重新申请。

    中国台湾地区的离婚方式分为两愿离婚(协议离婚)和诉请离婚(诉讼离婚)。两愿离婚的规定与大陆比较相似,在诉请离婚(诉讼离婚)方面,两地稍有不同。在中国大陆,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一旦生效,男女双方即解除婚姻关系,无须再进行离婚登记。而依据中国台湾地区户政业务申办须知,在经法院判决离婚、调解或和解离婚后,当事人一方仍然需要作为申请人办理离婚登记。

    抚养权:轮流直接抚养与共同抚养

    大S在离婚声明中表示:“将继续共同抚养孩子并给予孩子全部的爱与陪伴。”“共同抚养”一词规定于中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第1005条,双方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 。

    其实中国大陆的规定中也有类似表述,只不过我们称之为“轮流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从现实情况看,夫妻双方一旦离婚,双方共同生活基础不再存在,共同抚养只能是一种美好愿景,而轮流直接抚养则更加贴近实际需要,尽量弥补家庭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

    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与剩余财产差额分配制

    根据新浪娱乐报道,汪小菲和大S将会对双方名下财产进行分割。虽然具体的财产分配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就婚内财产制度而言,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地区的规定虽非迥异,但其中的分殊俯拾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是否约定为标准,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没有约定,则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实践中也可以理解为五五分;如果有约定,则以夫妻约定为主。

    同样,中国台湾地区的夫妻财产制也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不同点在于,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定财产制采取剩余财产差额分配的方法,在夫妻的联合财产扣去夫妻债务后,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不在此限,即台湾地区直接将上述财产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外。因此虽然分配方式相同,但分配结果却存在差异。

    诉前调解,殊途同归

    据中国台湾“中时新闻网”报道,大S与汪小菲已对名下财产进行调解,并初步达成共识,在法官见证下签署调解笔录。

    无论是中国大陆还是中国台湾地区,都设置了诉前调解制度。面对曾经至亲至爱的人,走上法庭站在彼此的对立面,也是一种伤害。诉前调解程序不仅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也让双方本就脆弱的感情避免再一次拉扯。

    总之,无论是离婚程序差异还是抚养权的表述出入,抑或是夫妻财产的制度安排,两岸的法律规定仅仅是在表达和措辞上略有差异,看似不分上下,各有千秋,实则是一水相隔,两岸同归。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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