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2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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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5版:权益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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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便自动离职”的歧视理应得到纠正

    对员工提出“怀孕便自动离职”,既有违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又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要想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劳动者既要敢于向不合理要求说不,勇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强化执法检查力度。同时,也应考虑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现实压力,降低用人单位负担,进而有效解决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让女职工的生育权成为实实在在不打折扣的权利。

    ■ 史洪举

    日前,一封要求一旦怀孕自动离职的公司免责承诺书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关注。承诺书上写道:“本人郑重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要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记者联系到发帖的该名女员工,她肯定这封承诺书情况属实(8月28日《澎湃新闻》)。

    众所周知,在职场中,女性是社会和法律的双重保护对象。而一些企业基于各种原因,以或明或暗的方式限制女职工怀孕或生育。殊不知,这种做法既有违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又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员工提出“怀孕便自动离职”的做法,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当受到纠正。

    在全面放开三孩,且多个职能部门均出台政策鼓励生育、降低生育成本的大背景下,是否生育、何时生育是每个女性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加干涉。对此,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解除合同实施经济性裁员。

    纵观报道中的“怀孕便自动离职”事件,要求女职工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要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的做法,其违法性非常明显,更是有违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伦理。生育权是女性正当合法的权利,何时怀孕、是否准备怀孕,只要符合政策和法律,都应得到尊重。以“怀孕便自动离职”来威胁女职工,显然没有将其作为值得尊重的公民对待。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怀孕便自动离职”的承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即便一些女职工迫于生计压力敢怒不敢言,签署了承诺书,也不会产生约束力。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且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即便有女职工在不懂法或迫于压力下签署了相关承诺,也不必受此约束而不敢怀孕生育,不必在“被离职”或被辞退后不敢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权利。当然,个别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冒着违法风险,要求员工签署“怀孕便自动离职”承诺,主要动机可能是利用一些人不懂法,不敢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敢怒不敢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妥协”思想而降低用工成本,减轻用工压力。

    因而,要想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劳动者既要敢于向不合理要求说不,勇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辞退怀孕女职工,专门为怀孕女职工设置不合理考核或工作指标,迫使其自动离职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

    当然,也应考虑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现实压力问题,以提供补贴、税收优惠、购买岗位等方式降低用人单位负担,进而有效解决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让女职工的生育权成为实实在在不打折扣的权利,不必担忧“怀孕便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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