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2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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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举办,与会嘉宾共议——

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在家事审判中的运用与完善

    构建家庭教育指导制度,首先应有利于未成年人,其次是公权力适度介入,主要体现在事前干预、事中引导、事后监督。

    在可执行性方面,法院在发出家庭教育令以后,要明确父母接受教育的时限要求,包括次数、参与时间等。在结束指导6个月内进行回访,结合有关社会组织和机构的调查报告,对效果进行评估。明确救济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出复议的权利。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高越

    202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施行,对家长“依法带娃”提出要求,家庭教育也从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多地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试点,发出家庭教育令,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

    8月27日,第九届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在北京举办,与会嘉宾共同探讨了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在家事审判中的运用与完善。

    家庭教育指导在家事审判中的实践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王萍发现,家事案件审理中伦理因素、感情因素交织并存,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当事人往往容易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家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有针对性地纠正监护缺位问题十分必要”。

    王萍分享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婚生女随女方生活,男方每周探视一天。后来女方拒绝男方探视,男方到法院起诉,主张探视权。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女方履行义务,或者发出家庭教育令。但法官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评判标准,更深入地考量了父亲探视孩子是否合适,后来发现孩子对父亲有极强的恐惧和憎恶心理。于是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发现男方有人格缺陷,脾气暴躁且有家暴行为,给孩子造成心理阴影。心理专家建议父亲不适合抚养孩子,在目前对立情绪下也不适合探视孩子。“我们没有支持父亲的探视要求。后期对父亲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王萍说。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成立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并且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王萍介绍,在另一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孩子由父亲抚养,母亲支付抚养费,每个月探视孩子两次,每次一天。后续的执行中因为父亲没有按照协议履行,母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关于孩子的探望权产生争议,执行法官多次找父亲,父亲的理由就是因为母亲养宠物,孩子回来身体过敏,所以父亲就带孩子到外地休养。

    “法官在调查中发现,仅仅因为一次探望孩子发生过敏,父亲就强制把孩子带到外地,影响了母亲对孩子的探望,导致未满2周岁的孩子较长时间内不能享受到母爱。法官会同专家进行评估后,认为这种行为应当纠正,于是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父亲限期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要求父亲从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状况出发,按照约定履行关于孩子探望权的义务。”王萍表示,发出家庭教育令后,因为父亲仍在外地,法官又邀请了心理专家、教育专家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对身在外地的父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最后父亲认识到母亲的陪伴对孩子的重要意义,表示会按照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

    家庭教育指导在家事审判中的共性问题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该条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适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梳理,王萍发现,家庭教育指导在家事审判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比如法律规定相对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法院作出家庭教育令的适用情形不太明晰,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限制性规定过于原则;救济途径不够明确,虽然规定了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对复议的期间、审查主体没有明确;违反家庭教育令的后果规定不具体。

    “实践中适用也存在差异,比如各个法院使用的名称不一致,有的采用家庭教育令,有的采用家庭教育督促令;指导的内容不一致,有些是责令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缺乏详细的指导方案,有的责令内容是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实施效果不够明显等。”王萍说。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顾问扈纪华认为,关于家庭教育令在什么情况下发出,发出的内容是什么,如果违反了家庭教育令,法院应当如何介入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只有完备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安排,家庭教育令才更有可行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也对家庭教育令的可执行性问题表示担忧,“依据反家暴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但是家庭教育令能否强制执行,由谁执行,能否由第三方协助执行等问题,现行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固然可以采用罚款等强制手段,对被申请人予以威慑和制裁,但仍然无法达成家庭教育令的制度目的。因此只有建立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家庭教育令才能真正落地。”

    完善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路径和措施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刘敏认为,由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在处理时需要利用家事审判、家事调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和心理疏导机制等四种机制。

    今年年初,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民政等十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施行)》,建立起全域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氛围,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构建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路径选择,王萍认为首先应有利于未成年人,其次是公权力适度介入,主要体现在事前干预、事中引导、事后监督。比如出现导致子女犯罪等严重问题,可以强制性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王萍表示,家庭教育令的适用情形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即家事案件审理中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或不当履行监护职责,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在可执行性方面,王萍认为法院在发出家庭教育令以后,要明确父母接受教育的时限要求,包括次数、参与时间等。在结束指导6个月内进行回访,结合有关社会组织和机构的调查报告,对效果进行评估。明确救济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出复议的权利。

    王萍认为,应该完善家庭教育指导的配套措施,如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完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发现存在监护缺失等情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组织心理咨询师、专业社工等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临时监护等。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联合公安、检察、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单位及组织,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建设完备的家庭教育指导基地。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联合各机构,分阶段、分内容确立各自职责,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商等机制,逐渐形成全域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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