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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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事关三类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 颜梅生

    民法典中就夫妻共同债务分为家事代理之债、夫妻合意之债、债权人善意之债三大类。那么,就债权人以三类不同诉讼理由提出由夫妻共同偿还的主张,该如何处理?

    家事代理之债,如属日常生活之需应共同偿还

    因为孩子急需手术费用,留守在家的方女士曾向朱先生借款1万元。方女士与丈夫离婚后,丈夫却以自己当时在外打工,对此根本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偿还责任。

    点评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家事代理之债是指夫妻一方因家事需要所负债务,包括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与重大家事代理之债。前者为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需要所负的债务,其成立以用于家事需要为要件;后者为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重大借贷,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有着共同意思表示才能成立。

    与之对应,本案因孩子手术所产生的借款明显属于前者,丈夫应共同偿还。

    夫妻合意之债,无论是否用于家事都应共同偿还

    因小舅子购买商品房向自己借款,而自己确实难以满足,高先生和妻子共同向银行贷款20万元后,转手交给了小舅子。

    高先生与妻子离婚后,面对银行索要本息却一口拒绝,理由是该款并非用于家事,只用于前妻家人。

    点评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合意之债是指夫妻协商一致共同借贷的债务。对此类债务,只要有夫妻双方签字或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不论是否用于家事需要,都属于共同债务。

    正因为本案借款系高先生和妻子共同所为,决定了高先生不得以并非用于家事为由推卸责任。

    债权人善意之债,举证不能需担不利后果

    张先生曾以生意之需为由向刘先生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鉴于张先生已死于交通事故,刘先生遂要求张先生妻子支付本息。妻子以对此不知情,且张先生没有经营过任何生意为由拒绝。而刘先生也无法提供对应证据。

    点评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债权人善意之债是指债权人主观上存在善意,对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无法辨别,有理由相信属于家事借贷或夫妻合意借贷。

    实践中,就债权人善意之债的认定实行小额从宽、大额从严原则。前者是指对夫妻一方的日常小额借贷应秉持从宽原则,即只要债权人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借贷没有明显不合情理现象,一般可予认定;后者是指夫妻一方大额借贷,债权人首先要证明用于家庭需要,不能证明用于家庭需要时,则要证明有理由相信属于夫妻合意。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正因为本案涉案数额巨大,刘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情、已共同经营等,自然承担不利后果,妻子有权拒绝担责。

    (作者系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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