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2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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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5版:权益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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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性骚扰案件的

    私法请求权基础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我国过去采用“公私并举”模式,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公法介入能力相对有限,另一方面,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缺乏规制性骚扰行为的直接私法规范。

    早在2001年,我国法院便受理了首例性骚扰私法诉讼,但是当时只是作为人格权纠纷进行审理,且由于当时法律规范不完备,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直到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民事案件案由中增加“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但这仍未改变性骚扰案件以身体权、名誉权和一般人格权规范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的局面,主张性骚扰损害责任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

    民法典出台后,首次明确了性骚扰案件的私法请求权基础,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以及国家机关实施法律,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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