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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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检,算病假吗?

    ■ 刘涛

    邢女士已结婚7年,一直想要个宝宝,半年前通过中医调理,终于怀孕了。由于要定期去医院做产前检查,邢女士经常请假。邢女士在单位是销售主管,平时工作十分繁忙,每次去做产前检查都要费一番周折安排好工作。然而,在月底结算工资时,邢女士发现自己的工资不对,询问人事主管后,才得知单位将她产检的时间按照病假来处理。邢女士十分纳闷,她觉得做产检应该按出勤对待才对,邢女士的想法对吗?

    本案主要涉及产前检查是否按出勤对待的法律问题。

    为了保证自身及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及时进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是指妊娠期对孕妇和胎儿所做的临床检查。产前检查时间应从确诊妊娠后开始,一般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36周每两周一次,末一个月每周一次,若有异常情况,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为了保障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能有充分的产前检查时间,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同时,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本案中,邢女士产前检查应当按照出勤处理,不可以按病假处理,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她的工资。她可以和单位协商,让单位及时补发错扣的工资。同时,单位应以《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相应要求,从人性管理角度,对单位的孕产期女职工进行保护,保障孕产期女性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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