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4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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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 一问一答

丈夫与他人构成事实婚姻 我该如何追究他责任?

    我丈夫与第三者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三年,并育有小孩,经一再劝解后也毫无回心转意。于是我决定通过提起重婚的刑事自诉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请问:我能否同时诉请法院宣告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姻无效?

    汪莉

    汪莉,你好!

    你在自诉重婚的同时,不能诉请法院宣告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姻无效。

    一方面,从功能上看,刑事判决是指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犯了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于何种刑罚等实体问题所作出的裁决。民事判决则是法院针对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与撤销、民事责任的承担与调整而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民事法律后果宣告方式。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调整和处理的法律关系不相同,原则上两者之间不宜混同处理。而本案所涉重婚恰恰属于刑事犯罪,而宣告婚姻无效属于民事纠纷。

    另一方面,从诉讼程序来看,刑事犯罪事实的处理和民事婚姻效力的认定分属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的是不同的法律问题,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外,不宜在同一个程序中一并处理,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很明显,宣告婚姻无效并非附带解决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故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但因为重婚刑事案件的审理只是确定你丈夫是否构成重婚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虽然认定你丈夫构成重婚罪后,婚姻关系符合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但不宜直接在重婚罪刑事案件中判决婚姻关系无效,婚姻效力问题仍需要经过民事法定程序另行确认。

    此外,从附随程序来看,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往往需要在宣告婚姻无效的同时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问题,并非单纯宣告婚姻无效。即由于具有复合内容,而同样不宜在自诉重婚案件中一并判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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