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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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救治受伤人员 妥善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坚决防范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加快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 要闻导读 习近平访问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 从源头避免农村妇女成员身份“两头空” 以创新为桨激扬巾帼青年报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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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5月1日起施行

从源头避免农村妇女成员身份“两头空”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将全面系统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近日,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及检察官,他们一致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避免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两头空”作出了制度规定。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逐步扭转落后观念,夯实基层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切实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专门规定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农村妇女的集体成员身份问题,是保护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基础性问题。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股份分红等权益都与成员身份密切相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这些规定有利于农村妇女在面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及成员身份丧失等问题时依法进行维权。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任大鹏说,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到妇女权益保障法,再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针对现实中可能损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法律规定越来越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呈现逐步递进的过程。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作出了系统性、创新性规定,明确具体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增加、丧失、退出和取消所需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从源头防止了农村妇女可能面临的“两头空”问题。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杨丽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充分考虑了妇女在婚后居住地的变化,保障妇女不论在新居住地或原居住地,至少有一头可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法律对成员权利行使中确保妇女参与也作了规定,为妇女实现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提供保障。

  在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李俊看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提供平等保护,特别就成员身份认定这一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采用例示性立法模式明确规定。这既是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相关规定的重申,也是从主体化立法方面的进一步强调,为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奠定基础。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法律层面为解决农村妇女因婚丧嫁娶导致的“两头空”问题提供了直接且明确的法律依据。法律实施后,妇女即使婚姻情况发生变化,仍可主张集体收益分配,减少因性别和婚姻状态导致的财产损失。

  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有效救济途径

  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保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有效救济途径。

  2023年,山东省日照市经开区检察院针对村规民约相关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等问题,依法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辖区内45个村居依照法律规定对村规民约进行修订,最终帮助147名出嫁妇女获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享有与本村男性同等的村民待遇。

  2024年,四川天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张敏办理了一起督促保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某村《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离婚再婚,原配偶户籍在本组的,再婚配偶户口迁入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导致众多再婚女性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能被依法认定。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最终推动相关问题得到整改。

  2024年,湖北省崇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两个村组分别于2010年、2011年通过村民会议确定土地安置补偿方案,致使多名因离异、丧偶等原因造成户无男性的“女子户”和离异返乡的出嫁妇女无法获得安置土地。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推动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传统的保守观念与法律规定的理念相碰撞时,改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深入宣传贯彻法律。”该案承办检察官晏雨深有感触,建议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纳入每年政府培训,面对面、心贴心向群众以案释法,延伸法律监督的触角,通过办案传递法律精神。

  强化基层政府的法定职责

  李明舜认为,要加强党的领导,特别是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要发挥应有的领导作用,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事务中。杨丽认为,要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基层政府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法定职责,促进妇女更加充分地共享农村改革发展红利。

  “现实情况非常复杂。”任大鹏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各地将陆续出台地方性实施条例或者实施细则。要加强立法审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下位阶的法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制定的章程能够与上位阶的法律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李明舜认为,地方立法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必须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特别是要通过健全村规民约审查机制,防止滥用自治权损害妇女合法权益。方燕也提到,可以配套建立乡镇政府对村规民约的强制备案审查制度,对“外嫁女不享受分红”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设置宣告无效的相关法律程序。

  杨丽认为,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为农村妇女维护自身相关权益提供切实法律救助保障。李俊认为,要特别注重制度宣传,尤其要让检察公益诉讼这类维权手段为农村妇女所了解,有效引导农村妇女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外嫁有家——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志愿服务项目》负责人周璇建议,定期发布外嫁女权益保护白皮书,公开典型违法案例。

  “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有效实施,必将对体现性别平等的乡村治理新范式发挥重要推动作用。”李明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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