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
202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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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

第8版: 协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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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母女关系”变成伤害儿童的遁词

    ■ 薛元箓

    网曝“女子高铁站打骂女童”一事,以“实为母女关系”的澄清、批评教育的处理,以及当事人“今后注意教育方法”的检讨结束了下文。对此,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孩子哪怕是自己的,也不能殴打”,并称该行为已经涉嫌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属于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将父母打孩子上升到法律层面,借此向社会普及任何人殴打儿童都属违法行为的概念,无疑是正确的舆论方向。针对父母打骂孩子的行为,应该在普法宣传的过程中,着重强调父母作为监护人这一概念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正因为法律赋予了父母这一天然而特别的责任,所以当伤害来自这一责任的拥有者时,就尤其需要警惕。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列为“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各项保护之首,也意味着作为监护人和家庭成员双重角色的父母,他们身负着以身作则保护儿童的义务。

    鉴于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的监护能力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在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项下,首先禁止的,就是“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紧接着,第十八条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其中就包括“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也就是说,“女子高铁站打骂女童”本身已经涉嫌违法,甚至连“孩子脸上的伤是此前下楼时不小心摔伤”,作为监护人也有违法之嫌。

    对于未能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以此对照“女子高铁站打骂女童”,鉴于当事人已经说出“你哪天把我逼急了,我带你去跳楼”,以及“回了山东我照样收拾你”等极端威胁性语言,其情形已适用上述规定,故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并做出心理健康状态评估。

    不可否认,“父母之命不可违”的观念,常假借孝道的名义,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子女构成道德压力,同时,也助长了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一些父母对自我意志的权威化。不听话就打骂,就是这一观念固化的体现。事实上,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听取并尊重孩子的意见,促进代际之间的良好沟通,也有相应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中就明确要求: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第十九条又特别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权利,是减少和杜绝打骂孩子现象的治本之道。它既是法律规范,也是社会革新,需要一代又一代的父母们身体力行,彼此接续,共同营造对未成年人最优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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